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29 作者: 浏览次数:
  • 浙江理工大学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理工教〔201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学生是指持港澳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为2-4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至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办理新生报到和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港澳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请假。外国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至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办理新生报到和老生开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充分理由,向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缴清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清学费者不予注册。注册后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教务处和注册专业所在学院。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任课教师应有留学生的出勤记录,报留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留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汇总出勤记录两次(第9周和第16周),并报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请假由所在学院批准,并分别通报港澳台办公室和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的有关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学院应将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旷课情况分别通报港澳台办公室和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学。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军事理论》、《形势政策》和《军训》,经济学以外的其他专业可以免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可免修大学英语。《中国概况》、《汉语》作为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不予评定成绩。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全学期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前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核,将取消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名单由开课学院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1周交所在学院。根据留学生的学习情况,任课教师对外国留学生的考核可单独进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百分制、五级制、两级制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90100

    优秀

    合格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059

    不及格

    不合格

    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或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应重修。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考核作弊,成绩按零分计。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须在每学期的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陈述其转专业的充分理由,经所在学院和申请转入学院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港澳台学生转专业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健康原因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

    2.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或6周)及以上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服兵役的学生可休学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校医院审查(外国留学生还需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6. 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会签;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会签,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警示、退学警示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者,分别予以警示、退学警示(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满七学期、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满八学期、2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满三学期者除外):

    1. 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给予警示。

    2.受警示后又出现一学期获得课程学分数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者,给予退学警示。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1)17号文)和《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来华留学学生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的若干规定》的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遗失或损坏毕(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经港澳台生本人或外国留学生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华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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