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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时间:2022-10-08 作者: 浏览次数:
  • 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学校安全稳定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扰乱本校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全面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和评议;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四)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应及时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学校重点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信息公开等年度报告;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相关办法,录取信息和咨询及申诉渠道;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等学生管理服务规定,课程与教学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教学质量情况,学风建设情况;

    (六)学位评定办法,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保密审查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凡公开、必审查,未审查、不公开;

    (四)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一般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与能否公开进行初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复审;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记录在《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簿》;

    (二)特殊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凡未纳入《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且可能涉密的重要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前,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附件3)。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以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校内文件、校报、年鉴、会议纪要、学生手册等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四)校内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媒体;

    (五)双代会、学代会、研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涉及信息公开的各类会议;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单位采用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包括:编号、公开类别、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公开性质等。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4)。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予以留存。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能否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相关单位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与申请人商定具体答复期限。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所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所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或者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答复申请人信息,除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收取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或学校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本学年信息公开的亮点与特色工作;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监察机关举报。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浙理工办〔201424号)、《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浙理工办〔201425号)、《浙江理工大学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浙理工办〔201426号)和《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规定》(浙理工办〔20152)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3.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4.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

    5.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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