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使用、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广场、剧场、体育场(馆) 、报告厅或其它公共场所,公开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活动、招聘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全校性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检查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条 经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七条 校内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一)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会、庆祝、纪念等活动,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的或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报保卫处备案。
(二)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校内师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按下列要求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参加人数在 500 人(含)以下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场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保卫处备案;
2.参加人数在 500 人(不含)以上 1000 人(含)以下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场馆主管部门审批,报保卫处备案;
3.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不含)以上2000人(含)以下的活动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保卫处备案;
4.参加人数在 2000 人(不含)以上或有著名演员、知名人士参加的活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由保卫处协同主办单位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三)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租用单位向办公室报告,经场馆管理的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参加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由租用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
(四)在校内露天场所包括校区广场、主干道及主干道两侧周围举办以上规模和人员参加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保卫处审批。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向保卫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活动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向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一次性参加活动人数超过2000人(含)的,须安排医务人员值班;
(十)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举止文明,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五)活动举办者违反本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