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真正把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在党委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专门工作和治保组织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单位齐抓共管,依靠广大师生,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校园治安,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局面,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掌握各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标准的考核内容,积极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特别是现阶段针对网络诈骗的防诈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防诈意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事件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暂住人员的安全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安排假期校园值班工作。
(六)及时稳妥地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政治稳定、治安安定。
(七)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及时掌握分析校园治安综合动态,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召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三)检查各单位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经验。
(五)上级交办的其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制订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防范活动。
(三)负责师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增强防范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做好教职工和学生在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治安动态,消除危害校园治安的隐患。
(五)负责本单位办公室、机房、实验室、资料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等区域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负责做好本单位危险品的运输、保管与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主办或承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报批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要求制订安全工作预案。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本单位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八)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单位师生的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或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有特别贡献的学校将报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贡献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案(事)件、治安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与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学校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对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所列的“一票否决”事件,该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浙理工办〔2009〕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