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机动车的有效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部是学校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日常交通管理、安全教育、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协助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保障行人安全为最高优先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通行和停放于校园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具有动力装置的车辆,含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工程车等)。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 进出校园车辆的驾乘人员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值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值勤人员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
第六条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学校可对外来机动车进行必要查验和登记。查验期间,外来机动车进校需说明进校原由,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禁止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房车等进入校园;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以及杭州市规定禁止通行的其他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八条 需进入校园行驶、停放的本校教职工车辆,应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录入或更新符合规定的车辆信息,保障车辆安全有序进出校园。需临时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应经过访客系统审批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行驶,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非高峰时段主干道路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保持安全车距,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超速行车和逆向行驶等行为。
第十条 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机动车在路口和转弯处,或遇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减速避让;在校内调头、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调头、倒车,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校园行车如遇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应及时靠边停车避让,优先让应急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大型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学校有权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机动车行驶路线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一辆机动车只能占用一个车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第十四条 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
第十五条 车主确保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者,一旦发现将依法报警;隐瞒不报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校园违章行为是指在校园内超速、违停、恶意鸣笛、非法营运、争道抢行、强行闯杆、恶意堵门、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违章次数累计以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超出周期后违章次数重新累计。
第十九条 超速界定及处理:
(一)具有智能通行权限固定车辆校内行驶超速达20%以上,50%以下时,车行系统发送超速短信提醒教育;超速累计三次及以上,取消智能通行权限。
(二)具有智能通行权限固定车辆校内行驶超速达50%(45公里/小时)及以上时,即认定为严重超速,车行系统发送严重超速告知短信,通报车主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并取消智能通行权限。
(三)校外临时车辆在校内行驶超速累计三次及以上或严重超速一次及以上(界定标准参照上述一、二条),纳入学校车行系统黑名单管理,限制入校。
第二十条 违停界定及处理:
(一)具有智能通行权限固定车辆,未按划定停车位规范停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张贴《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告知单》,累计三次违停通报车主所在单位,多次违停未予以改正的,取消校园机动车智能通行权限。
(二)临时车辆违停一次张贴《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告知单》, 累计三次拒不整改者,纳入学校车行系统黑名单管理,限制入校。
第二十一条 固定车辆在被取消校园机动车智能通行权限期间,按校外临时车辆处理,停车费用按临时车辆缴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机动车违章行为予以通报,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的,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校园网通报、通报相关单位、撤销智能通行权限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车主拒不配合校园机动车违章处理,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车辆违章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一周期内因超速或违停等违章行为首次被取消智能通行权限或纳入黑名单的车辆,15天后可申请解除;第二次被取消智能通行权限或纳入黑名单的车辆,30天后可申请解除,第三次被取消智能通行权限或纳入黑名单的车辆,取消一周期内校内通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一周期结束后,本周期内的校园违章记录自动清零,重新启动下一个周期的违章统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违章解除时,车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机动车校园违章解除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安全保卫部进行违章解除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保卫〔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