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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时间:2025-03-11 作者: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交通管理,提升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校园正常的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辆通过“车牌识别”方式进出校园,实行智能管理。

    第三条  智能自动识别车辆分为固定用户车辆和临时来校车辆。固定用户车辆进出校园经系统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通行。临时来校车辆经系统自动识别进入校园,离开时系统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文明行车、安全驾驶、规范泊车。

    第二章  机动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严格控制、分类收费”的原则,经学校相关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公安审批、物价部门备案,对进入校园固定用户车辆和临时来校车辆收取相应的停车泊位费或免收泊位费。固定用户车辆分A、B、C、D、E类。智能自动识别权限按不同类别车辆核准。

    第六条  固定用户车辆

    A类车:学校公务用车,指《浙江理工大学保留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办〔2018〕12号)中规定的公务车辆,免收泊位费。

    B类车:本校教职工车辆,指行驶证为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以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或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车辆,免收泊位费。

    C类车:业务往来车辆,指外单位与学校有各种业务往来的车辆。经主管部门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办理包年包月缴费,并享受五折优惠价。

    D类车:本校学生车辆。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学生开车进校,如有特殊需要开车进校的,需经学校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校,进校学生车辆须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泊位费。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包年包月缴费。本校博士研究生经家长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可免收泊位费。

    E类车:外来活动固定车辆,指外来活动需经常进出校园的车辆,视情况可申请办理包年包月缴费。

    第七条  临时来校车辆

    1.特种车辆:指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和运钞车等,免收泊位费。

    2.外来公务车辆:指参加校内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车辆,免收泊位费。

    3.外来活动车辆:指参加校内各类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外来临时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泊位费。

    4.其它临时来校车辆,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核准的停车收费标准和钱塘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钱政办发〔2024〕15号)文件规定收取泊位费,具体如下:

    1)小型车4元/辆·小时。

    首小时内,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1小时内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 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 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停车时间 6—24 小时的,按不超过6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无首小时内的免费优惠。

    2)小型车包年包月收费标准:200元/月或2200元/年。

    3)大、中型车收费标准:按小型车的双倍计费收取。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学校购买面额为5元/次的公务停车券,提供给临时车辆免费使用。每月限购40张公务停车券,超出部分须由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购买数量。

    第九条  临时车辆泊位费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校内转账、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等。除校内转账外的其他缴费方式在缴费后可开具杭州市统一停车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制定,若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办法中的所有车辆收费标准亦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用户车辆的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固定用户车辆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一)线上申办:仅限B类车辆(离退休教职工和无校内工号的人员不在线上申请范围)。申请者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浙江理工大学智能通行固定车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行驶证和驾驶证照片等材料,确保所提交的材料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二)线下申办:

    A类车: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B类车: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C类车: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本校业务往来部门证明或租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D类车: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行驶证、驾驶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家长知情书》。

    E类车:申请人应向学校提交《申请表》、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为满足在编教职工早、晚高峰错峰限行时自驾车上班等特殊情况需求,对已申办过一辆B类车的教职工,允许申办第二辆B类固定车辆。D类车限办一辆。B类、D类和E类车辆仅限于办小型汽车。

    第十三条  每位教职工可在校园内停放一辆免费通行车辆,对于同一位教职工办理的两辆B类车辆,如有一辆车已经停放在校园内,第二辆车进校后按临时来校车辆缴纳泊位费。

    第十四条 各类车辆智能通行权限有效期以合同有效期或正常学制为依据。合同到期或学制结束后,相关车辆的通行权限将自动失效,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中心、公共事务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和决策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理工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执行。对不配合交通管理和随意停放的车辆,学校有权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七条  由于生活区因条件制约,严格限制车辆出入和停放数量。包年包月车辆不得在生活区停放(送货车辆等特殊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采取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固定车辆通行权限、追缴漏交的泊位费、限制进校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辆通行权限的;

    2.将固定车辆长期私自租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一年内在校内违章泊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三次及以上、严重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及以上)一次及以上。

    第十九条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固定车辆通行权限将自动失效:

    1.固定车辆信息与系统登记信息不符的;

    2.包年包月车辆期满未续费的;

    3.申请人(单位)与学校存在解约或解除学籍关系的。

    如需继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交验证明材料和办理续费,否则按临时车辆收取泊位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泊位费收支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泊车位优先保障校内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如遇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学校有权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禁止与活动无关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理工大学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智能化管理办法》(保卫〔202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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